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