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已修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