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