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章 药品监督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