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