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