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