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