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