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