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有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