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有效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