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