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