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效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