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四十七条有效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