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