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