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第二十六条有效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