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