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