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