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