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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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