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