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