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