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