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