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