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