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