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