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 数据电文第九条已修改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