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 数据电文第八条已修改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