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七条已修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