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 数据电文第十一条已修改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