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