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