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