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