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