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