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