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