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