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