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