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