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七条有效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