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六条有效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