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