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